刘芸、董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刘芸、董兵、广逸房地产开发(珠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刘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1487813.3元,截至2025年8月28日的利息3939.66元、罚息38.93元,合计1491791.89元;二、判令被告刘芸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1491752.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37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12月23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三、判令被告刘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908元整;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刘芸购买的珠海市前河北路388号3栋6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码:0100020959]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董兵、被告广逸房地产开发(珠海)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以上合计:l542699.89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