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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117号原告许又木与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广略、刘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03 17:55:41 打印 字号: | |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许又木与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广略、刘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88号地下室车位B31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码0100221280)的涂销抵押手续。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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