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初发、珠海华诚通用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正菱南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初发、珠海华诚通用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立案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珠海华诚通用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欠缴的租赁费用42462.5元;2.判令被告珠海华诚通用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483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11日为10368.8元,详见附表);3.判令被告珠海华诚通用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搬离违约金(以月租金3652元为基数,按照百分之五/日的标准,从2023年10月4日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16068.8元);4.判令被告珠海华诚通用建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5.判令被告庄初发对第一、二、三、四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庄初发、珠海华诚通用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3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