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仙梅: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泰锋电器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市场管理中心与被告何仙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立案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73592.83元(截至2024年10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的滞纳金人民币2257.2 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1日,计算方式见《滞纳金计算明细》,滞纳金最终计算到被告向原告给付完毕上述费用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583.6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