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柏伟诗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孔祥毅、黎国锐: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柏伟诗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孔祥毅、黎国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柏伟诗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7月14日的租金及设施设备使用费合计3831114.22元;二、被告珠海市柏伟诗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0月11日暂计至2024年11月13日为243698.1元,之后以租金和设施设备使用费3831114.22元为基数,继续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黎国锐、孔祥毅对被告珠海市柏伟诗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98.5元,由被告珠海市柏伟诗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黎国锐、孔祥毅负担。被告珠海市柏伟诗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黎国锐、孔祥毅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