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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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婷诉被告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396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货金501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0492元(约为原告两个月租金金额);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12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