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2991号 原告廖凝与被告珠海一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宗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7 10:45:40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2991号 

刘宗瑶

本院受理原告廖凝与被告珠海一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宗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2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珠海一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珠海一林装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12月28日解除;二、被告珠海一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凝退回工程款76313元;三、被告珠海一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凝支付违约金1000元;四、驳回原告廖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5.69元,由原告廖凝负担405.69元,由被告珠海一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廖凝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05.69元,由本院退回3000元。被告珠海一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