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新亮:
本院受理原告许文申与被告蔡剑、聂新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180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确认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梅华东路188号(华南名宇)9栋1单元1002房为原告许文申和被告聂新亮的夫妻共同财产;二、驳回原告许文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88.5元,由原告许文申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