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珊珊: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刘晓锋、高燕燕、珠海市香洲区星业装饰材料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刘晓锋、高燕燕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2102265.88元为限。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