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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8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刘晓锋、高燕燕、珠海市香洲区星业装饰材料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0-30 14:54:59 打印 字号: | |

         

高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刘晓锋、高燕燕、珠海市香洲区星业装饰材料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星业装饰材料行、被告刘晓锋、被告高燕燕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58184.49元;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星业装饰材料行、被告刘晓锋、被告高燕燕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11日止的罚息136300.61元、复利4530.7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1958184.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5%(即年利率3.5%加收50%)计算]。上述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星业装饰材料行、被告刘晓锋、被告高燕燕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3250元;四、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对依法处分被告刘晓锋、被告高燕燕名下用于抵押的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1999号2栋1601房的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2973433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9.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星业装饰材料行、被告刘晓锋、被告高燕燕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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