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大玲、李孔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诉被告费大玲、李孔磊、珠海市万彩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费大玲、李孔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费大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60741.84元;2.判决被告费大玲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4月28日的正常利息9842.87元、罚息9851.74元、复利176.85元及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4月28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6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3.判决被告费大玲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7600元;4.判决确认原告对处置被告费大玲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葡韵路105号6栋1701房产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李孔磊、被告万彩都会公司对被告费大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6日15时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由审判员谢丽琼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