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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7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诉被告邓梦平、蒋新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31 18:29:25 打印 字号: | |

蒋新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被告邓梦平、蒋新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蒋新颖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邓梦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0707.15元;2.判决被告邓梦平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28日的正常利息3649.91元、罚息21.62元、复利22.26元及自2025年3月29日起至被告邓梦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3.判决被告邓梦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2300.00元;4.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邓梦平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19号19栋1单元1106房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蒋新颖对被告邓梦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被告邓梦平、被告蒋新颖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6日15时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由审判员谢丽琼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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