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芬芳、俞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诉被告冯芬芳、俞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冯芬芳、俞力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冯芬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8109.71元;2.判决被告冯芬芳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2月27日的正常利息4619.87元、罚息74.20元、复利16.09元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被告冯芬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加132.5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3.判决被告冯芬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8500元;4.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冯芬芳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宝利路99号8栋623办公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俞力对被告冯芬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被告冯芬芳、被告俞力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6日15时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由审判员谢丽琼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