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鹤东、郝素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诉被告王鹤东、郝素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王鹤东、郝素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诉讼请求如下:1. 判决被告王鹤东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73130.25元;2.判决被告王鹤东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3日的正常利息25204.98元,罚息94.25元,复利103元及自2025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63.5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3.判决被告王鹤东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40900元;4.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1033号9栋3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郝素钠对被告王鹤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6日10时3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由审判员谢丽琼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