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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797号原告张掖市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媛媛、被告宋军、被告冯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5-10-09 11:22:17 打印 字号: | |

冯健武

原告张掖市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媛媛、被告宋军、被告冯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79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媛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掖市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

二、被告毛媛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掖市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2351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千分之五计算至2023117日止;从2023118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前述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即20235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驳回原告张掖市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6.84元,财产保全费3463.42元,均由被告毛媛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86.84元、财产保全费3463.42元,均由本院退回。被告毛媛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686.8元、财产保全费346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