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辉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清河、黄南以及第三人珠海市合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7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认缴出资336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院(2020)粤0402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珠海市合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珠海经济特区辉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由珠海市合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陈清河在其未实缴出资288万元的范围内对本院(2020)粤0402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珠海市合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珠海经济特区辉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由珠海市合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黄南在其未实缴出资352万元的范围内对本院(2020)粤0402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珠海市合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珠海经济特区辉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由珠海市合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821.96元,由被告深圳市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清河、黄南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