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龙、珠海市君悦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陈海龙、珠海市君悦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珠海市君悦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本地服务器存储的曲库中删除原告管理的全部作品;2.二被告依法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0080元(损失按6元/包房/天×730天×16间包房计算);3.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10507元(其中包括场所消费507元,时间戳取证费500元,律师费7000元,取证人员劳务费及取证差旅食宿等开支25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3日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