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业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罗业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罗业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1948.77元及计至2025年9月12日的利息12462.36元,分期手续费5358.73元;
二、被告罗业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51948.7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上述利息及分期手续费总计金额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2.15元,由被告罗业青负担1440.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9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同意被告罗业青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罗业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