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富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王文敏、刘士伟、珠海市斗门区富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富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2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王文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71704.31元;二、判决被告王文敏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4月27日的正常利息70539.39元、罚息131.59元、正常利息复利345.86元、罚息复利0.25元及自202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按距离重定价日(每年1月1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以上LPR)减30bp后上浮50%计算】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以上二项暂合计1042721.4元);三、判决确认原告对珠海市斗门区白蕉路龙德港32号4栋502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决被告刘士伟、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富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文敏拖欠原告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7日15时3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