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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539号原告珠海及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桂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0539号
作者:杨雅诗  发布时间:2025-10-30 14:59:09 打印 字号: | |

刘桂雄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及高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桂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4403元,逾期支付利息91.22元,暂共计14494.22元。(利息以14403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正,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8月18日);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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