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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王冬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30 11:12:28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刑更30号

罪犯王冬梅,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于2025年8月4日作出(2024)粤0402刑初101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罪犯王冬梅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于2025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8月18日,罪犯王冬梅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20日对其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并于次日进行立案公示,同时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同年8月2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医学诊断(检查)委托书,委托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罪犯王冬梅进行病情诊断。珠海市人民医院经对罪犯王冬梅进行血常规及癌胚抗原、乳癌标153、肝功I两项检查。检验后,珠海市人民医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医学检查)意见书,诊断意见为:1.乳腺恶性肿瘤术后综合治疗后;2.骨痛(骨转移待排);3.心境 [情感]障碍;4.慢性胃炎(慢性非萎缩性胃炎);5.焦虑抑郁伴躯体化障碍;6.右乳浸润性导管癌术后T1NOMO;7.左乳乳腺腺病伴纤维腺瘤(局灶不典型增生)。患者右侧癌术后1年余,目前尚不能诊断为临床治愈期。患者右侧乳腺癌术后一年,目前无明确肿瘤复发或转移依据。治疗上继续卡培他滨节拍化疗,阿那曲唑内分泌治疗,同时定期中大五院精神心理科随诊。同年9月1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冬梅患右乳浸润性导管癌术后,非临床治愈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同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发函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同年10月14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王冬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王冬梅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法可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冬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为珠海市香洲区)。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