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刑初813号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刑诉〔2025〕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华川、文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邓华川、文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华川赔偿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失人民币7722元;被告文培赔偿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失人民币8722元。2.判令被告邓华川、文培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邓华川在公益诉讼起诉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收款账户后十天内向该账户缴纳赔偿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失人民币7722元;2.被告文培在公益诉讼起诉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收款账户后十天内向该账户缴纳赔偿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失人民币8722元;3.被告邓华川、文培在收到本调解书后十五日内分别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以上调解协议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出异议,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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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