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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909号
原告曹冲诉被告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红姐餐饮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5-10-29 17:37:50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曹冲被告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红姐餐饮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红姐餐饮店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9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返还相关款项共计148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4日15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曾幸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