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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273号原告珠海市金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圣驰建材有限公司、范晓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5-10-11 10:08:39 打印 字号: | |

中山圣驰建材有限公司、范晓园

    原告珠海市金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圣驰建材有限公司、范晓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27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圣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190.5元;二、被告中山圣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计至2024年11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095.17元以及自2024年11月2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23719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范晓园对被告中山圣驰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市金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7.36元,由原告珠海市金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41.36元,由被告中山圣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范晓园共同负担4796元;财产保全费1899.12元,由原告珠海市金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24.12元,由被告中山圣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范晓园共同负担167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金鸿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37.36元、财产保全费1899.12元,由本院退回6471元。被告中山圣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范晓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796元、财产保全费167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