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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212号原告珠海洪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建文、龚勇英、龚勇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5-10-20 15:03:04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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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洪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建文、龚勇英、龚勇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212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龚勇坚在未实缴出资90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民终29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伍佰零壹元肆角贰分<165501.4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壹万伍仟贰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15276.2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龚勇英在未实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民终29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伍佰零壹元肆角贰分〈165501.4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壹万伍仟贰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15276.2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对被告龚勇坚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中,其转让股权前未履行的80万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莫建文对(2023)粤04民终29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伍佰零壹元肆角贰分〈165501.4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5年5

20日壹万伍仟贰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15276.25元>)中被告龚勇坚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中,其转让股权前未履行的10万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开庭时间为:2025年121110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