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元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鸿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元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822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元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鸿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24490.53元;二、被告珠海市元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鸿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24490.53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珠海鸿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26元,由被告珠海市元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负担500元,由原告珠海鸿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2.26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鸿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
案件受理费1162.26元,由本院退回500元。被告珠海市元丰人力
资源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