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立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薛立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8382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838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薛立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79568.30元;二、被告薛立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信用卡手续费2496.79元、截至2024年11月1日的利息10849.02元以及自2024年11月2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但上述利息、复利、手续费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4.21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65.21元,被告薛立杉负担212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薛立杉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薛立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