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健伟、珠海拓普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诉被告梁健伟、珠海拓普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梁健伟、珠海拓普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4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梁健伟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15327.96元,及暂计至2024年09月29日止的利息10029.62元、罚息2148.84元、复利439.82元,共计227946.24元;
二、被告梁健伟支付自2024年09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15327.96元为基数,复利以拖欠利息10029.6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36%计算);
三、被告珠海拓普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梁健伟、珠海拓普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如被告在上述暂计日后还款的,则上述第一、二项诉请金额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准。诉讼标的总金额:229946.24元(截至2024年09月29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7日10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