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张建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张建钢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2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2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256716.47元,利息21642.12元、违约金3000元、手续费6076元,共计人民币287434.5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6日15时3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