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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69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苏琪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3 19:37:33 打印 字号: | |

苏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苏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969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763.62元及计至2025年3月27日的利息808.3元,违约金757.34元、分期手续费2697.75元;二、被告苏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79763.6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上述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总计金额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17元,由被告苏琪负担1904.17,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34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苏琪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苏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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