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张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932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4312.35元及计至2025年10月8日的利息11596.84元、违约金4418.19元、分期手续费2535.68元;二、被告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74312.3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算复利)和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总计金额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6.26元,由被告张凤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同意被告张凤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张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