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大: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杨国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杨国大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246428.18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752.14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杨国大: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杨国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杨国大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246428.18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752.14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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