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波、司梅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朱伟波、司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朱伟波、司梅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2052.21元及分期手续费18931.78元;二、被告朱伟波、司梅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计至2024年7月18日止的利息8665.75元和违约金7332.5元;三、被告朱伟波、司梅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中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之和,如超过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的,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9.64元,保全申请费1204.91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预缴),由被告朱伟波、司梅芳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同意被告朱伟波、司梅芳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朱伟波、司梅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