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李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0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李华超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103754.71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038.77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李华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李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0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李华超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103754.71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038.77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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