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江余: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真与被告珠海市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江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67174.72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21025.69元(以逾期未付货款67174.7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9日为21025.69元);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8日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