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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071号原告中山市三乡镇赣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钟沛明、鑫达(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嘉敏、陈达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作者: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5-10-03 17:04:33 打印 字号: | |

钟沛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乡镇赣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钟沛明、鑫达(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嘉敏、陈达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鑫达(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等各项费用合计464,184.74元,并承担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5月7日的违约金为47,516.39元);二、被告郭嘉敏、钟沛明对被告鑫达(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陈达万在认缴出资额16711.2万的范围内对被告鑫达(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9日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9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