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亲勇: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武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亲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423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50.79元(以¥10423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5年2月13日欠款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4日)。以上一、二项暂计¥10573.79元;三、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1日15时0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9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