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万妹:
本院受理原告曾维能与被告许万妹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7140.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21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