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伟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你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吊车租货款135964元并承担2020年1月22日至今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违约金元。(按照年5.55%利率暂计算至2025年4月22日,135964元×5.55%÷12×63月=39616.51元);并承担为追偿该款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三项共计:190580.51元;二、请求你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8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9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