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文:
本院受理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支付应付租金扣减车辆价值后损失21238.08元(43838.08元-22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959.52(43838.08元乘以25%计算,不足8000元按8000元)以上合计:32197.60元;三、请求依法将涉案的车型为:长安汽车跨越王X3舒适版1.5L112马力3.19米单排厢式微卡(SC5031XXYAGD5G)(车牌号:粤C8C403,发动机号:18179691,车架号:LSCABN3E5JE305040)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219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