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红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红明、蔡粤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段红明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6696.24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21日止的利息9400.87元、罚息205.06元、复利195.84元,共计306498.01元;支付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5年期LPR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为基数加1.57%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金额为上限;二、判令被告段红明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77.98元;三、确认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依法处分被告段红明、蔡粤婷提供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逸仙路268号2栋2单元301房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五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蔡粤婷对第一、二、五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段红明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