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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351号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钟文静、珠海市碧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逸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0-23 15:46:07 打印 字号: | |

钟文静、珠海市碧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钟文静、珠海市碧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逸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钟文静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462516.09元及利息27118.93元、本金罚息201.73元、利息罚息321.37元(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均暂计至2025年6月12日止);二、请求判令钟文静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5年期LPR+34.5基点上浮50%计算);三、请求判令钟文静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50300元;四、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钟文静提供的抵押房产(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席雪路292号4栋1402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林逸游、珠海市碧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钟文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计金额1540458.12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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