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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6860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邓辉、易履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0-20 14:42:11 打印 字号: | |

邓辉、易履如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邓辉、易履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6860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邓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7190.19元;

二、被告邓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6月18日的利息1081.07元、罚息73000.20元、复利171.17元以及自2025年6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7.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邓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425.54元;

四、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邓辉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8号2栋1单元2102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300073778号]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易履如对被告邓辉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4.61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邓辉、易履如连带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被告邓辉、易履如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邓辉、易履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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