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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50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少迪、潘柏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30 14:35:22 打印 字号: | |

潘柏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少迪、潘柏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9505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已先行垫付粤P1C321车辆损失15259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赔偿款之日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1119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3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