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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06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颜江旭、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5 14:33:29 打印 字号: | |

颜江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颜江旭、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906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支付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颜江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06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52元,由被告颜江旭负担334.17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32.3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6.5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颜江旭、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