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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000号原告刘灿英诉被告杨河英、黄家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8 14:25:35 打印 字号: | |

黄家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灿英诉被告杨河英、黄家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河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灿英支付178386.81元;二、被告杨河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灿英支付逾期保费312.59元;三、被告杨河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灿英支付违约金(以178386.81元为基数,自20249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黄家乐就被告杨河英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刘灿英对处分被告杨河英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88828203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24429号)房产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刘灿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5.20元,由原告刘灿英负担244.20元,被告杨河英、被告黄家乐负担3981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灿英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25.20元,由本院退回3981元。被告杨河英、被告黄家乐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