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兰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谯光辉、孔兰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孔兰馨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10月8日拖欠的借款本金349692.74元、利息2361.48元、罚息50126.93元、复利535.87元;
二、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10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49692.74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2361.4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075%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923.77元;
四、被告谯光辉、孔兰馨对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谯光辉、孔兰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9.71元,由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谯光辉、孔兰馨负担。保全申请费2473.24元,由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谯光辉、孔兰馨负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谯光辉、孔兰馨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谯光辉、孔兰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