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兰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谯光辉、孔兰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孔兰馨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谯光辉、孔兰馨名下财产,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390647.54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473.24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