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锦红、蒋珍养、吴陆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蒋锦红、蒋珍养与第三人吴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蒋锦红、蒋珍养与第三人吴陆军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锦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10月8日,尚欠借款本金227666.07元、利息21675.15元、罚息13959.62元、复利2589.32元;
二、被告蒋锦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10月9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27666.07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21675.1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555%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蒋锦红、蒋珍养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西路8号15栋2单元2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1413765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272775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蒋锦红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9.36元,由被告蒋锦红、蒋珍养负担。保全申请费1729.79元,由被告蒋锦红、蒋珍养负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蒋锦红、蒋珍养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蒋锦红、蒋珍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