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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425号原告孙望明诉被告郑潮杰、郑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谢彩霞  发布时间:2025-09-25 15:16:07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孙望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425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3976.0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933976.0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四倍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26日,利息为225275.02元,具体以所附利息计算表为准);2.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0000元及担保费1231元;3.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对上述第1至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计1230482.0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1113930新审判业务楼301审判庭由审判员罗魏斌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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